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车祸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及国外、港澳台地区、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等)、原发性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2、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
3、药品类型: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
4、诊疗项目:使用超过《贵州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内诊疗项目目录》(另文通知)规定的项目。
5、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生活服务费等。
6、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7、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
8、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9、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10、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
11、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12、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13、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4、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5、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新农合限价规定以上部分。具体按《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1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7、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8、近视眼矫形术;
19、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等。
20、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