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医院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树立和保持医疗从业的良好形象,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作如下廉洁从医规定:
一、严禁推诿和刁难病人及病人家属,不准对病人及病人家属有生、冷、顶、推等行为。
二、严禁违规收费和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巧立名目私自更改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出现自定收费、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三、严禁接受病人或病人家属的吃请,不得索要、收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搭车开药”、“搭车检查”、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等加重病人医疗负担的行为。
五、严禁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设备、药品、试剂、耗材、日常用品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商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和开单提成。
六、严禁工作期间参与打麻将、玩游戏、上网聊天、私人网购、炒股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七、严禁从事各种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非法活动。
八、严禁借节、假日期间或在任何时候向院领导、科领导送钱、送物。
九、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送礼、大吃大喝,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
十、严禁操办升学、搬迁、祝寿等酒宴,对婚丧嫁娶酒宴要严格报批,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形式收敛钱物。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党政纪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