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构建“亲清”医商关系,合力共建清廉医院,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供应商含药品、医药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系统软硬件、后勤物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聘请的从事药品、医药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系统、后勤物资宣传推广等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廉洁谈话人含药剂科、医学装备科、总务科、信息科等有采购权限的科室负责人和采购科室负责人,对供应商的廉洁谈话,应当在业务洽谈前进行,谈话人必须在2人以上。
第三条 廉洁谈话地点分别为药剂科(门诊楼607)、医学装备科(住院楼20楼)、总务科(门诊楼514)、信息科(住院楼18楼阅览室)。
第四条 廉洁谈话要求,参加谈话的人员一要讲清楚我院在物资供应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二要讲清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法律法规关于廉洁纪律的要求;三要讲清楚行贿、受贿都是违法行为;四要讲清楚行贿、受贿的危害性;五要按谈话模板完整做好廉洁谈话记录。
第五条 供应商必须签订廉洁承诺书,承诺不给医务人员任何好处,承诺因其行贿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条 除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擅自接待供应商。
第七条 对供应商廉洁谈话是我院物资供应业务洽谈的前置条件,未经廉洁谈话和签订廉洁承诺书的供应商,一律不许参与我院业务洽谈与合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30日起试行。